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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以台內宗字第1140561349號令廢止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

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,原係依本辦法規定辦理,茲因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業奉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,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條第4款規定,廢止本辦法。

發布機關

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